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歇业,应当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歇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批准的期限内自行复业。

未经批准自行歇业超过半年的,由省财政部门予以撤销。

执业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