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经批准在本省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资料方可开业:(一)财政部批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证书复印件;(二)财政部颁发的常驻代表证书复印件;(三)常驻代表姓名、简历;(四)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