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经批准在本省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资料方可开业:

(一)财政部批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证书复印件;

(二)财政部颁发的常驻代表证书复印件;

(三)常驻代表姓名、简历;

(四)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