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