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