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五条有效相关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