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