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二)收集、调取物证。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证据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