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