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没收有关物品,并可以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