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已废止邮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设置用户监督电话、监督信箱和接待来访等方式,受理用户举报或投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用户的举报或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并在接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