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社会监督第四十条已废止邮政工作人员(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项;(二) 故意延误邮件传递;(三) 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四) 拒绝办理应当提供的邮政业务;(五)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六)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寄递、运载违禁物品;(七) 其它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