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资费标准和禁、限寄递物品,在信箱(筒)上标明开取频次、时间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