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资费标准和禁、限寄递物品,在信箱(筒)上标明开取频次、时间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