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务与市场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一) 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二) 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三) 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和集邮品的经营;(四) 邮政编码的管理和邮政编码簿的印制发行;(五) 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