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 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

(二) 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

(三) 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和集邮品的经营;

(四) 邮政编码的管理和邮政编码簿的印制发行;

(五) 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