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大院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指定接收邮件人员。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设置联合收发室,并使用统一的收发章。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