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内需要设置分支机构、服务点和邮政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位置,产权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从现有公用设施或者现有空地中提供场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