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