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都有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除依法征集男性公民服兵役外,根据军队需要,还可依法征集女性公民服兵役。

符合服兵役条件公民的亲属,应教育、鼓励和支持自己的亲人服兵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