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本规定于1993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的有关条文 第十九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处以相当于当地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于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