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附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