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附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