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置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时,实行一次性的有偿安置。安置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列支。

被指定接收安置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应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