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第四章 安置第二十条已废止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时间安排工作。入伍前是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经原单位同意可以自谋职业;原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村、镇企业和区以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应优先招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