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发展和改革、劳动、公安等部门和接受安置单位,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欢迎退伍义务兵回城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