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第四章 安置第十九条已废止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发展和改革、劳动、公安等部门和接受安置单位,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欢迎退伍义务兵回城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