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依照本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征集义务兵任务,并做好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