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毁、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