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