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迁移、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