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