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所形成的四边形;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以每坑二至三平方米;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