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施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