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朝鲜族用品生产的政策落实、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朝鲜族用品,由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确定,由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