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