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区实行市、县(区)科学技术进步考核,考核工作应当与国家县级科学技术进步考核相衔接。考核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