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比例,自治区本级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五,设区的市、县级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一和百分之零点五。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