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立项的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