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企业投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