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应当将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熟练使用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五年举行一次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