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应当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推广和使用。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民族宗教事务、民政、市场和质量监督、公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