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各级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鼓励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