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事业中的使用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重视彝族语言文字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和鼓励用彝族语言文字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彝族文字古籍和彝族民间文艺作品。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