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公务、发布法律文书、进行诉讼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译。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