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经营、存储、运输无专卖标识(有合法证明的存储、运输除外,下同)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

(三)非法经营、存储、运输烟丝、烟叶、复烤烟叶;

(四)为无专卖标识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提供存储场所或者运输、邮寄等条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