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核定地点亮证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一年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