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