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者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