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或者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