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道路和其他设施;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