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