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录取;或者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自行

安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