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等专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技工学校,由举办单位申报,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抄送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