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措施或者隐瞒、涂改以及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所需有关定价资料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